

“很遗憾,邓女士还是离世了。”接听记者电话时,王睿刚刚结束一桩指定监护案例的经办过程。
事情缘起今年春节前夕,53岁的邓女士在徐汇区长桥街道租住的家中因脑梗昏倒,被房东和居委干部发现后送医救治。由于邓女士是单身独居人士,租住地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几经周转、多方联系后,始终未能找到她的亲属,徐汇区民政局遂指定邓女士户籍所在地徐汇区华泾镇作为牵头方,负责办理邓女士后续的救治、社保补缴、房租补缴等各类事宜。
王睿作为徐汇区华泾镇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全程参与了邓女士个人事务的线下办理,细碎到一趟趟跑医院查看邓女士的病情,一次次跑银行沟通动迁款的调用。遗憾的是,邓女士最终因抢救无效,于3月19日凌晨去世。
这让围绕邓女士一案涌现出的一系列问题更值得深思:亲属难寻又突发重病的邓女士,究竟谁是法定“兜底”的监护人主体?中老年独居者是否应提前进行意定监护认定,做好个人应急规划?街道和居委会在面对“人户分离、重病无亲属”的居民事项处置时,调动资源的权限和边界如何判定?……归根结底,邓女士的困境来自一个更深层的社会思考:当意外比明天先来,如何早做准备?
华泾镇开展意定监护普法宣传,面向社工和各类特殊群体。来源:徐汇区华泾镇
意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公职监护
记者采访华泾镇副镇长邓敏时,她的办公室桌上放着一本封面已经翻阅到卷边的口袋版《民法典》,其中不少页面都被她画线做了标注,细看之下都是与“监护权”相关的内容。
“我们是一边学习一边来解决问题。”邓敏说。得知邓女士情况后,华泾镇第一时间召集了镇服务办、司法所、派出所、印象居委会以及律师代表,成立了16个人的专班队伍,研究怎么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邓女士处理各类需要跟社会“连接”的事情,譬如补缴拖欠房东的房租、续上马上要断供的社保,最重要的是补上医院的治疗费用,并安排接下来的治疗方案。
但第一次遇到此类事项,邓敏和同事们很快发现,所有事情都指向了同一道“关卡”:邓女士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在查阅《民法典》、咨询法律专家后,大家首先弄清了两个重要概念,“意定监护”与“指定监护”。
邓敏办公桌上快“翻烂”的《民法典》。 舒抒 摄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个人意志的表达,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而邓女士昏迷时无法自主表达意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华泾镇随后查实,邓女士无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排除了指定个人作为监护人的选项,可由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邓女士一案中,华泾镇工作专班启动的是公职监护申请流程,涵盖邓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指定监护人的立案材料递交等。依据则是《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当无人具备监护资格时,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可以成为最后“兜底”的角色。
基层政府能做什么
清明节前一周,华泾镇司法所牵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邓女士生前居住地居委会的库房以及第六人民医院清点邓女士的遗物,未发现她生前留有遗嘱。于是,在开具邓女士的死亡证明后,华泾镇向法院递交了材料,为邓女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我们能为邓女士做的都进入收尾阶段了。”王睿告诉记者,在为邓女士结清房租欠款、妥善保管其遗物后,华泾镇为邓女士处理的最后几件事项,就是对接医院和丧葬部门处理后事,随后由徐汇区民政局作为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依法将其财物进行收管。
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获得的邓女士的临时监护人证明书。 受访者供图
时间拨回一个月前,一纸“临时监护”公证书由徐汇公证处交到王睿手中。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邓女士户籍地所在的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在法院宣告指定监护人前,可担任邓女士的“临时监护人”。
“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拿到公证书,这是上海首例。”邓敏告诉记者,有了临时监护证明,华泾镇可以名正言顺地为邓女士调度存款,用于医疗照护、房屋租赁等事项,让她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依旧能够运转不断档。
虽然,最终邓女士的去世令人遗憾,但为政府部门后续应对类似突发情况留下了珍贵参考。回想从接报邓女士险情,到取得临时监护权的10天,邓敏感慨,每一天都在应对新情况,像“剥洋葱”般梳理出新的细节。
譬如,华泾镇此次对邓女士相关事项的处理都走了“应急”模式,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在探索对独身群体关爱照护的过程中,华泾镇梳理出一系列可供探讨的议题:居委会、政府部门兜底的边界和“度”是什么?社会层面能否构建标准化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尤其在邓女士一案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她的银行账户内有数百万元动迁款,足够支付医疗费、房租和社保等费用。
“涉及银行卡的事项,我们为邓女士补办银行卡后,由居委会专人保管,其存款仅用于医疗、生活等必要支出,实行刷卡结算,全程留存银行流水,确保规范可查。”邓敏告诉记者,细碎到支付收据、小票,都要及时复印留存,尤其是热敏纸票据更要及时复印归档,防止褪色失效。这些实际操作中的细节,都要靠经办人员一步步摸索出来。
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获得的邓女士的临时监护人证明书。 受访者供图
谁来为独身人群兜底
今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施行,对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进行了明晰。
“但邓女士一案属于指定监护范畴,将多部门资源聚合在一起,镇里带领居委会完成临时监护、公职监护的申请,还梳理出相应的规范指引,这些都是零的突破。”王睿说,今后若再遇到类似案例,基层部门就不会再感到手足无措。
而最根本的一步,是重新认识“居委会依法履职”。邓敏告诉记者,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居委会承担了探访关爱社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职责,具体途径包括定期上门、电话问候、邻里守望、智能监测等形式,还可同步开展健康问询、风险排查、需求收集、情绪关怀等服务。
“虽然指导要求已经明晰,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邓女士这样‘租客病重又无亲属’,且尚未到老龄又独居的‘非政府传统托底对象’群体,社区基层即便想为她做什么,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和可对照的指引,社区开展相应的关爱服务无法完全规范化、长效化。”邓敏说。
华泾镇开展意定监护普法宣传,面向社工和各类特殊群体。来源:徐汇区华泾镇
对指定监护来说,还有一个更棘手的情况亟待解决:上海市中心大部分居委会均为6-7人编制,担任居民指定监护人后,日常事宜一般由2名固定社工专人专办,如若监护的居民数量较多,社区干部的日常履职精力势必有所影响。
“可否在制度上明确哪些是政府‘必须救、优先救、全程救’的,哪些是引导邻里、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参与关爱的,以此形成全社会层面的责任共担机制。”记者采访中,不少街镇和社区干部对此达成了共识。
邓敏建议,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聚焦无监护、弱保障群体的现实需求,引导利用意定监护与遗嘱公证等法律手段,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置身后事务。同时,应大力培育和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监护服务体系建设,破解意定监护服务供给不足、专业力量薄弱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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